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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绵阳市光学电气与电子工程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绵阳市光学电气与电子工程学会,英文名:Mianyang Society of Optics,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s Engineering,缩写:OEEE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绵阳市内外的与光学、电气、电子有关企事业单位和与密切相关的部门以及相关的知名人士、专家学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扎实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团结和动员广大光学、电气与电子工程领域工作者,促进光学、电气与电子工程及其交叉领域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光学、电气与电子工程技术的应用和推广,促进光学、电气与电子工程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坚持民主办会,提倡在学术上自由讨论,坚持和发扬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反对学术不端行为;反映光学、电气与电子工程技术工作者的建议和呼声;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创新工作理念,为建设中国(绵阳)科技城做贡献。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从社会公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绵阳市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绵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绵阳市内外光学、电气与电子工程领域学术交流;
(二)结合光学、电气与电子工程及学科展,组织开展继续教育;
(三)面向协会公众普及光学、电气与电子工程技术相关科学知识,宣传与推广光学、电气与电子工程技术应用;
(四)编辑出版光学、电气与电子工程学术内部刊物、科普书刊、科技书籍和音像制品,编印专业论文集,传播光学、电气、电子工程行业信息;
(五)积极促进政产学研用相结合,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授权下,举办科技展览、咨询服务,支持科学技术研究,扎实推进绵阳军民融合发展;
(六)开展绵阳市内外光学、电气与电子工程领域的发展方向、规划编制、产业发展战略以及重大技术经济问题的探讨与研究,提出咨询和建议;
(七)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授权下接受委托,承担光学、电气与电子工程领域的项目评估、论证、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
(八)经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批准,开展光学、电气与电子工程领域的成果鉴定、技术标准的编审、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职业资格的鉴定;
(九)培养、发现和举荐光学、电气与电子工程技术人才;
(十)兴办有利于本学会发展,有利于光学、电气与电子工程领域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按照绵阳市科协有关会员的管理规定,对个人会员进行统一编码;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个人会员触犯刑律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单位会员被撤销和注销登记的,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l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数的1/3,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一名代表只能接受一名理事委托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为履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团体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应按相关规定设立党组织。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 2018年 8 月 2 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